胡锦涛总书记于2007年12月25日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此前,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两次强调了“司法廉洁”:“努力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等一套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待遇,稳定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这是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正式运用“司法廉洁”语汇来阐述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问题。这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必须把“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作为司法廉洁建设的指导方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司法廉洁,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十六字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创新司法体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提高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成效。
改革创新,就是要以改革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推进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方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惩防并举,就是要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努力把司法领域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统筹推进,就是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要将反腐倡廉的目标和要求贯穿落实在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重在建设,就是要不断认识和把握司法工作自身特有的规律、司法不廉现象产生与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形成有利于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
二、必须把坚守思想道德防线作为司法廉洁建设的基础
在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内、外因中,司法人员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对于保持司法廉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加强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廉洁的进程中,人的因素是关键,因为法律、制度、纪律总是要靠人来执行,凡是借口外部因素导致自身不廉,都颠倒了矛盾的主次关系。所以,要经常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来对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自律,坚守住思想道德防线,就完全可以保持司法廉洁。
一要注重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能认为只要工作上有成绩、有能力,生活作风等细节上有点问题没关系。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司法人员蜕化变质,往往都是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起步的。司法人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注意防微杜渐,明辨是非,克己慎行,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摆脱低级趣味,决不沉溺于灯红酒绿、留恋于声色犬马。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从。
二要不断“营养灵魂”。司法工作要创新发展,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敏锐的判断。不及时汲取知识的营养,不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本领,即使忙得一天到晚不吃不睡,焦头烂额,很可能是辛辛苦苦地在做无用功而已。更为重要的是,读书能修身养性,提高文化品位和理论涵养,使人心灵纯洁,远离无聊庸俗,从而筑起防御低级趣味的道德屏障。每个人都有一个兴趣空间,像读书这类高雅的兴趣不去占领,另一类庸俗的兴趣就必然会去占领。坚持读些好书应是司法人员每天的必修课。
三要在“常”字上下功夫。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列宁说:“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绝不会贪污的。”这政治上的修养,就是为政之德。清正廉洁,重在把握住“第一次”。第一道“防线”一旦被冲破,往往就一发而不可收拾。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欲出腐败,只要时刻警醒腐败对党、国家、人民以及司法事业,包括对自己和亲人家庭的重大祸害,就能不断增强抵御诱惑的能力。保持司法廉洁,关键在自律,不是一时一地一事的自律,而是事事处处时时都要自律。
自律机制的形成也要靠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包括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宗旨教育、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先进模范宣传、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做好固本培源,保持司法廉洁就拥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任何司法人员都可能萌发不廉的动机。要使闪念不铸成闪失,要靠严密的防范机制。防范机制包括了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监管无处不在、疏而不漏,不廉的动机就容易消灭在萌芽状态。目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谈话、诫免谈话、提示提醒等制度,就起到防微杜渐,纠其小过而避其大错的很好作用,今后还应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司法不廉预警能力的措施。
当然,司法人员也是普通人,有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与精神双重需要。他们在获得工资、福利、考核评价、晋升、奖励时,对满足程度时常进行主观评判。因个体差异,主观评判的结果常常表现为满足与不满足,不满足者丧失廉洁的危险大。理论上讲,人的需要永无止境,提高工资、福利,给予晋升、奖励不是保持司法廉洁的可靠办法。但实际上,职业保障不足和激励不够确是导致腐败高发的重要诱因。目前,党中央作出了进一步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司法职业津贴也已落到了实处,今后还应充分研究、稳步推行司法廉洁保证金制度,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工资、福利、晋升、奖励制度等一系列的司法廉洁促进机制。
三、司法廉洁建设必须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自身和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不是孤立的项目与课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制度设计要科学、制定制度要规范。司法工作有其自身一定的规律,在完善司法权力的配置和监督体制与机制时,一定要避免制度跟随现象走的现象。制度制定必须具有合法性,其内容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之内;制定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如果制度太多太滥,执行者将无所适从,甚至违法。
二是执行制度要到位有力。执行制度既不能失位,也不能乏力,否则制度就沦为摆设、口号。很多司法不廉,往往不是因为制度制定不周,而是执行失位和执行不力。要特别注意杜绝执行制度中的越位现象,比如借监督插手案件等,不但不利于司法廉洁,反会干扰、阻碍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要保证司法免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压力。这既是维护国家司法统一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持司法公正与廉洁的必然要求。现实中有借掌握地方司法机关物质保障、人员调配、职务任免的权力,干预和控制司法活动,选任不廉人员“带病”上岗、转岗到司法机关,甚至提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现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事实上已经成为妨害司法公正与廉洁的不小的障碍。
四是扩大民主参与。人民群众与司法接触的层面往往是不廉行为易发地带,他们对司法腐败最敏感、最痛恨,对保持司法廉洁最关注、最期待。实践一再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往往人民群众。在保持司法廉洁的制度设计、制定、执行、完善全过程,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听取、吸收有益的批评和建议、充分给予有序参与的机会。
总之,当前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十六字基本要求,通过全党全社会以及司法人员、司法部门的常抓不懈、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将极个别司法不廉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就一定能始终保持司法的整体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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