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水县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多方努力,成功调处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有效地杜绝了群体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 2004年5月,吉水县醪桥镇黄家边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议定的情况下,将本村集体所有的杨家殿山场(面积为1996.5亩)发包给黄平利、黄文程、叶力明、郭建军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每亩30元。承包合同签订后,黄平利等人向该村委会缴纳了承包金20000元,随即雇请民工上山进行炼山造林,并修通了通往山场的简易公路,投资投劳40万元左右。2006年以来,该县开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该村委会村民才得知山场发包合同的具体内容,村民对该发包合同意见很大,为此,村民多次向政府反映情况并要求政府调解解决未果,村民则以该村委会为代表向法院起诉提出发包合同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侵犯了村民的集体经济利益,要求法院确认该林业承包合同无效。
由于案件涉及村民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上访闹事事件, 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多方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坚持以调解为主,兼顾各方的利益。
审理过程中,针对村委会村民人数众多,意见不统一,无法有效地协调解决纠纷,该院多次召集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多方面、全方位听取群众对案件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对村民宣讲有关涉农法律规定及如何协调平衡村民及承包方的利益,并组织村民大会选出威望较高、文化素质较好的村民代表参加案件的实质性调解。由于村委会一时难以筹集对承包方的赔偿款,该院又争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助支持,承诺对于该村委会集体山场林木符合砍伐条件的优先办理砍伐审批手续,或者组织村民通过正当的程序拍卖部分山场。经过多方努力,村委会最终与黄平利等人达成和解,由村委会赔偿黄平利等人210000元,黄平利等人则将山场返还给村委会,至此,该案才得以圆满解决,有效地维护了村民集体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承包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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