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从三个方面加大对集体共同诉讼案件的指导力度

  发布时间:2008-04-08 10:37:57


    吉水法院网讯 随着农民集体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以集体成员的名义起诉侵犯集体利益的案件也不断增多。集体共同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多、意见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加上大部分集体成员法律素质不高,对诉讼代表人的资格要求、诉讼行为能力认识不足,可能选举出来的诉讼代表人不能真正代表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等,针对上述特点,吉水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理念,从三个方面加大对集体共同诉讼案件的指导力度,由于指导措施得当,截至目前为止,该院共妥善处理农民集体共同诉讼案件10件,很好地维护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的细致工作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

    一是指导集体成员推选共同诉讼代表人。集体成员要充分了解拟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参加诉讼的能力,对那些与涉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该回避的还要回避,力争推选具有较好的品格、较高的威望及协调组织能力强的成员为诉讼代表人。

    二是指导集体成员建立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约束与激励相匹配的机制。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其代表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集体的利益,为了克服诉讼代表人对集体利益的淡漠,使诉讼代表人有动力积极地去维护被代表的集体的权益,集体则有必要为诉讼代表人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或奖励等相关的激励。

    三是加强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指导。主要是指导诉讼代表人如何征求、统一众多共同诉讼人的意见及建议,对众多纷杂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是否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集体利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标准进行取舍、组织,诉讼代表人还应加强与共同诉讼人的联系,建立共同诉讼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对话、沟通的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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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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