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调解外商案件获双赢

  发布时间:2008-03-31 14:13:53


    3月25日,吉水县法院通过长达7次做当事人的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外商承包纠纷案件,并于当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一个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护了三客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为地方政府解决了一大难题,同时又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2005年8月31日,吉水县白沙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促使丰城市的客商丁磊来到吉水县白沙镇,与白沙镇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新和铅锌矿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开采期限为两年(从2005年8月3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承包范围、权利义务等事项。2007年9月4日,白沙镇政府在合同到期后未告知丁磊就将该矿的经营权重新发包给福建客商刘顺利和南昌市的客商王保荣,双方并签订了租赁承包协议。2007年12月10日,丁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新和铅锌矿的优先承包权,同时请求判令白沙镇政府与第三人刘顺利、王保荣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无效。

    由于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涉及白沙镇政府及多位客商,为妥善处理此案,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受理后,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积极思考解决的方案,力求做到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保护客商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该院一方面派承办法官当日到矿区实地调查,摸清该矿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分别在元月9日、18日和27日的庭前和庭中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向和谐、发展的方向调解。该院分别从法律角度帮各方当事人分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从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分析,厘清思路,使当事人认识到抓住市场机遇,尽快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中去并扩大经营规模,这样既提高了该矿生产经济效益,又有力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双赢的好办法。通过法院做工作,原告与第三人初步达成一起来合伙承包经营该矿的意向,这样既维护了该矿的正常生产经营,又增加了雄厚的生产资金。但因原告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及控股等详细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春节过后第二个工作日,该院又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又在2月19日和3月3日,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控股及资产评估作价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磋商和调解。通过调解,在3月25日,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伙承包经营该矿,并对控股及资产评估作价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在诉讼过程中,该矿并未因诉讼而停止过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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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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