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指定管辖适用要求

  发布时间:2008-01-31 20:39:21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对各级人民法院深刻理解制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在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要依照《管辖规定》及时作出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的决定。

    通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理事由的,应当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要求,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坚持和体现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和精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通知还要求,指定管辖要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通知还对规范和统一行政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的具体样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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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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