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大诉讼体系,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是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后,人民法院进行的一项制度性改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三大诉讼法为依据,将原有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庭改革为四个民事审判庭。此后,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民事审判庭新的职能分工,陆续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民事审判机构调整,逐渐在同级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起分工较为科学、布局较为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实现了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对应,形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的新格局。
在机构建制上调整和规范民事审判体系,是人民法院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必然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陆续设立了经济审判庭。20年间,经济审判工作取得了辉煌业绩,解决了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大量经济纠纷。但是,人们在渐渐熟知经济审判的同时,却发现各业务审判庭都是依据特定的实体法来处理相关案件的,而审判专业称谓的不同,意味着相关依托的法学基础理论也不相同。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的学理基础――经济法学,其研究对象与经济审判庭的业务活动并不完全兼容。于是,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或引起一定的误解。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民事审判职能不断扩展,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拓宽,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审判制度。于是,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调整,是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大民事审判格局建立后,审判庭的设置更加规范,布局更加合理,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运转更加高效。
以法院审判机构及职能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标志,世纪之交的中国审判事业,揭开了全新的一页。依据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体系设置新的审判机构,标志着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依法高效、权威、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新的审判机构的设立,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奠定了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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