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正如立法者指出的那样,这三部劳动法律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而制定的,需要调整复杂的关系,维护各方的权益,尤其是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三部法律的实施使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做了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鼓励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针对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幅上升,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而且,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尽最大可能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司法救济。为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信春鹰指出,三部劳动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就业不仅是谋生手段,也是一个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国家要把就业放在公共政策的重要位置。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劳动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后,有的企业采取所谓集体辞职、工龄归零,集体裁员,变正式用工为劳务派遣等做法,试图规避法律。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都已明确表态,这些做法是错误的。
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表示,劳动合同法其实也给企业灵活用工提供了很大空间。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来说也是提升劳动关系管理和协调能力、转变发展方式的机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要把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作为保障三部劳动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努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个别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裁员和侵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的,要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件,以起警示教育作用。(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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