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分析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主体虚位现象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07-10-30 17:00:48


   

    该院反映,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中,半数以上村民基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权作为原告提起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的诉讼,形成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就有必要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但由于村民人数多、意见杂,加上大部分村民法律素质不高,对诉讼代表人的资格要求、诉讼行为能力认识不足,导致选举出来的诉讼代表人不能真正代表村民的集体利益,不能理性、积极地行使作为原告主体所享有的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另一方面,村民也没有机会以原告的身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造成原告诉讼主体虚位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更不利于案件进行妥当协商解决。

    据此,该院建议,法院应加强对此类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及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指导,一是指导集体村民充分了解拟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代表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能力,指导村民推选共同诉讼的代表人,对那些与涉案山林承包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村民该回避的还要回避,所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一般应当具有较好的品格、较高的威望及协调组织能力强的特点。二是指导集体村民建立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约束与激励相匹配的机制,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其代表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集体的利益,为了使诉讼代表人有动力积极地去维护被代表的集体的权益,则有必要为诉讼代表人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或奖励等相关的激励。三是加强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指导,主要是指导诉讼代表人如何征求、统一众多共同诉讼人的意见及建议,对众多纷杂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是否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集体利益的标准进行取舍、组织,诉讼代表人还应加强与共同诉讼人的联系,建立共同诉讼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对话、沟通的畅通渠道。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陈志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