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让当事人不仅在诉讼过程中亲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同时也能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这种力量与温暖更多地体现在对于人本身的关注。通过司法改革让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和人民司法的温暖相得益彰,这是法院“二五”改革的重点,也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工作的亮点。
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严刑峻法曾长期被当作法制建设的重点,也因此催生了很多酷吏。尽管也出现过包拯等清官,但封建社会的法制思想脉络总体上是朝向严酷方向的,阴森森的大堂成了让人不寒而栗的人间地狱。社会主义法治是新型的法律制度,兼有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能,即专政和服务的双重职能。过去我们强调专政的职能较多,强调服务的职能较少,有时候甚至把二者对立了起来,错误地认为凸现法治的力量就必须保持司法的冷酷无情,而凸现司法的温暖就必然会损害法治的力量。这种观点的错误性被近些年来司法工作的成功实践所证实。
这些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同时也加大了对相关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前者确保了惩处重大犯罪的稳、准、狠;后者让弱势群体走出了“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阴影,平等地享受了法治的保护。近些年司法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司法工作更加透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前者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后者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权进一步落到了实处。方便诉讼的措施越来越便利,诉讼渠道得到了拓展,执行难得到了有效破解。前者降低了诉讼“门槛”,后者让更多的胜诉者实现了合法权益。这些司法改革举措,不仅显示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强大力量,同时也人感到了人民司法的无限温暖。
力量与温暖,表面上看是对立的,却在人民司法工作得到了统一,让二者相得益彰。因为人民司法的温暖如一缕缕和煦的阳光,普照在人们的心田,让更多的人更加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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