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心”二“意”为 人 民

  发布时间:2007-11-29 09:03:16


    9月10日至9月30日,本人很荣幸地被院党组派去参加了县委安排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习。本期培训班安排20天课时,其中前17天学习理论知识,后3天去湖南韶山革命老区考察学习。前17天在县委党校进行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培养领导情商、提升领导竞争力”和廉政教育等方面的理论学习。此次培训日程安排紧凑有序,学习内容精广相济,极具趣味性、理论性和系统性,且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这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发了我深深的思索,可谓获益匪浅,体会良多。我把这些体会总结为三“心”二“意”。所谓三“心”是指对事业要有忠心,对领导要有诚心,对自己要有廉心;二“意”是指人民群众要满意,工作方法有创意。

    一、对事业要有忠心。法律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法官对事业的忠心主要指对法律的敬仰。法官视法律为权威,奉行法律至上,相信法律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应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评判别人的行为。同时,恪守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客观性,坚持用法律标准衡量法律事实。法官活动是一种职务、职业活动,在审理案件中释放的是法律的意义而不是个人的见解,在审判活动中应不任性,不带个人化倾向。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在疑难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又能贯彻法律的精神。职业责任心也是法官对法律忠诚的表现。法官肩负的历史责任重大,对社会来说,法官行为是实现秩序,保持稳定的最后一道底线。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 法官只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官”. 他必须对法保持一颗忠诚之心。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他应当是业务精通的。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社会精英、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只有培养出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追求铭刻心骨、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根植于人心。

    二、对领导要有诚心。首先毫无怨言地接受任务,认真执行领导的决定,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要主动报告,让领导对工作进展了如指掌;对领导的询问有问必有答,而且清清楚楚;其次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对自己的业务主动提出改善计划,让自己成为领导的得力助手。最后,当领导对自己的工作有看法时,真诚地接受批评,相信领导是为了让自己尽快地成长起来;当自己对业务中的问题有看法时,积极主动地与领导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既要有一定的果敢性勇于承担责任、下决定,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原则,同时又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站在领导的立场看问题。        三、对自己要有廉心。古人曰:“公生明、廉生威”。在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坚持自己的政治道德信念,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控制好个人的各种欲望,不贪婪,淡泊名利,甘于奉献。首先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从小事做起。其次,拒收礼金,拒吃宴请。近年来,请客送礼成为人们交际的有效工具,很多人把请客送礼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敲门砖,对此应坚决抵制。三是对软磨硬泡的硬顶硬碰,当面回绝说情人。不廉洁就做不到公正,不公正就不是法官,只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才无愧于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四、人民群众要满意。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青年干部必须要牢记宗旨、服务群众。 首先,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我们党是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我们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些观念我们一定要树立。其次,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认识到自己是群众的一份子,自己的衣食、权力,都是人民给的,人民群众是我的衣食父母。要时刻牢记自己永远是人民的“公仆”,立足于做大事、做好事、做实事,不能只要想着“做官当老爷”。第三,要诚心诚意办实事。服务群众要出自真心,要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崇高追求。要脚踏实地,不急功近利,不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要始终用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工作中做到既有安排部置、又有检查督办,既人有事做、又事有人做,不打官腔,不只炼“嘴功”。改变自己的工作作风,把落实放在第一位,急需办的事及时办,需要办的事抓紧办,不拖泥带水,不人浮于事,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做到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五、工作方法有创意。在新的环境中和新的形势下,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在工作的实践中,应该不断总结,寻找创意的点子,尽可能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譬如实践中可以采取心理分析法,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可以把握案件发展的主动权,避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所有到法庭诉讼的当事人都有各自目的及相关的切身利益,有其衡量自己利益得失的标准,所以要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应,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说理。还有调兵遣将法,动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大多数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通过所在单位领导、同事配合做工作,极易促成纠纷的解决;对于家庭纠纷则通过有威望或关系密切的亲友出面协调;有请律师的,则调动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使律师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够,又对审判人员不太相信时,就抓住当事人相信自己律师的心理,将一些调解工作让律师去做,卓见成效;对于一般企业工人或农民,则利用他们好面子、讲义气的特点,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同事朋友出面,碍于情面和伦理,促成纠纷的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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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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