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以增强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树立风险意识。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风险责任保证金按年度交纳,按年度结算。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院长(党组书记)交纳2000元;
(二)副院长、党组成员交纳1800元;
(三)部门正职交纳1600元;
(四)部门副职交纳1400元;
(五)其他人员交纳1200元;
第三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凡在年度内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责任范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本人,并发给适当的廉政建设奖,奖金额度由院党组在年终视院情而定;
第四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凡在年度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发廉政建设奖,并按下列标准收缴个人所交的廉政建设保证金:
(一)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收缴所交纳的保证金;
(二)受开除党籍、撤职以上处分的,收缴80%的保证金;
(三)受留党察看,降级处分的,收缴70%的保证金;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记大过处分的,收缴60%的保证金;
(五)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收缴50%的保证金;
(六)受警告处分的,收缴40%的保证金。
一人受到两个以上处分的,按所受最重的处分执行收缴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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