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廉政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03 14:54:46


    1、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八个不准”、法院系统“五个严禁”、江西省政法系统“五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制定的各项廉政措施、规定,自觉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勤政为民。

    2、凡对案件负有审理、鉴定勘验、执行等职责的本院干警,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的吃请,若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对接受吃请者(包括所举报家属和亲友)每人每餐追缴餐费50元,上缴县廉政帐户。

    3、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友的钱物,若有违反,以所收受钱物价值的两倍予以追缴,上缴县廉政帐户。

    4、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报销应由本部门(本人)负担的开支或私自收取办案费用,违者以非法(违纪)所得金额的两倍予以追缴。

    5、不得乘办案之机,由当事人出钱旅游,违者处以违纪金额的一倍罚款予以上缴。

    6、对当事人所送钱、物当场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交政工科登记处理。所送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县廉政帐户,所送物品作价处理,所得现金予以没收上缴。

    7、凡违反本廉政制度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对情节较轻者,还将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在全院干警大会或院务会上公开作检查;对情节较重的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廉政保证金制度》规定作出处理。

    8、本院对执行廉政制度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违反廉政制度的个人当年不能评为合格党员和称职公务员,其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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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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