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03 15:22:45


    为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所有执行款项必须缴入执行款专用帐户,由专人统一管理。

    二、各业务部门收取执行款后,必须在二日内由分管内勤填写执行款移交清单,将执行款移交办公室执行款经管人员;如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同一村庄的赡养纠纷,申请人确实不便到法院领款的,执行人员可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但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在事后将领款单交院领导补签意见。

    三、各业务部门执行的财物按有关规定拍卖或变现后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四、被执行人是单位或到外地执行需要银行转帐的,应将执行款直接转入本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收款单位:吉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吉水农行文峰营业所;帐号:14―374201040001069)。

    五、案件执行后,主办人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主办人应填写专用领款凭证并签署意见,然后交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再交分管院领导批准,由申请人持领款凭证到办公室执行款经管人处领款。

    六、执行款经管人员必须核对领款凭证上主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签名后方可付款,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名,主管人员应拒绝付款。

    七、执行款经管人员应做好执行款收支帐,并在每月底与银行部门核对帐目,并将核对无误后的帐上余额以报表形式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

    八、严禁各业务部门截留和坐支执行款,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截留或坐支金额的10%扣罚责任人的工资。

    九、各业务部门收取的执行款以外的其他应由本院代收代管的所有款项,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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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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