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窗口”,为搞好信访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机关各业务部门及法庭均实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全院性的信访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二、各法庭应继续坚持法庭接待日制度,接待日每月不少于4天,具体时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处理工作,确保每件(次)来信(访)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妥善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转化。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信访件不能简单一推了事,应做好转办或解释工作。
四、对所有的信访件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及当年审结或执行案件的信访件由承办庭(人)负责处理;涉及历年审结或执行案件的信访件由立案庭负责处理;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信访件由审监庭负责处理;涉及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法律咨询等其他方面的信访件由立案庭负责处理。
五、涉及县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及相关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接上述归口要求负责处理,事前和事后必须交立案庭统一登记,处理情况应报立案庭备案。
六、归口不明或有特殊情况的信访件,院领导可视情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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