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03 14:35:21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案件中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特作规定如下:

    一、执行案件中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的物品由本院确认的具有评估、鉴定、拍卖资格的下列中介机构评估、鉴定、拍卖。

评估、鉴定机构: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水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拍卖机构:江西省鑫源拍卖有限公司、吉安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金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拍卖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时,应当向评估、鉴定、拍卖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应当载明评估、鉴定、拍卖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权属证件编号等。评估、鉴定、拍卖标的物有特殊事项应予说明的,应在委托函中注明。

    三、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协商的,由本院依职权进行委托。委托手续由执行局、法警大队负责办理,经执行局局长、法警大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执行局、法警大队在依职权办理委托评估时,应根据标的物的种类、评估、鉴定要求和各评估鉴定机构的业务性质来确定评估、鉴定机构。拍卖时根据拍卖标的物金额的大小,分别采取轮转制和公平竞争制,即拍卖标的物评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采取轮转制,十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平竞争制。

    四、执行局、法警大队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如遇有案件情况特殊,不便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委托,需要直接确定有关评估、鉴定、拍卖中介机构的,应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提出方案,经局长或大队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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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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