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03 11:41:34


    一、目的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载体和表现形式。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真正了解其胜败诉的理由,特别是能使败诉当事人在心理上对法院判决产生认同感,从而服判息诉,自觉履行裁判义务,有助于克服执行难;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开审判以裁判文书的具体形式再现,以致社会各界能对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产生公信力,从而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为了提高全院干警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全院干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以期实现高质量裁判文书的良好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二、评查内容

   (一)符合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同时鼓励干警探索出符合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裁判文书格式。

   (二)语言运用要适当。表现在:一是语言运用必须准确,使需表达的内容得到恰如其分的再现,同时应注意词、句的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二是语言运用应规范。不仅要求符合语法规范,还应符合书写规范(用字和数字的规范);三是语言运用通俗易懂,必要时应对相关法律语言和法理加以解释,但应避免“浅意深说”;四是语言运用应庄严,应使用法律规定的专业用语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用语,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方言口语和文学性言语,严禁使用污言秽语;五是语言运用应言简意赅,避免重复;六是语言运用应流畅,使其符合宣读的顺口、悦耳的需要。

   (三)概括诉、辩内容应准确反映双方的基本观点和争执焦点。争执焦点应包括争执的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四)对证据采信与否,应根据法律作出说明,使庭审内容得以在裁判文书上反映。

   (五)应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事实认定是判决的先决条件,只有使认定的事实是庭审采信证据得出的必然结果,那才有说服力。

   (六)应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适当论述相关法学理论,根据逻辑学的基本原理,符合论述的层次需要,对判决的理由作充分的论述,达到以法和理服人的目的,尽量照顾法律外行“讨说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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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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