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四评”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03 11:06:40


    为认真贯彻省、市政法委《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意见》和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切实规范全院干警的司法行为,提高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质量“四评”的主体

案件质量“四评”是指案件审(执)结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评、互评、点评、考评。其评查的主体是:由承办人进行自评,本部门干警交叉互评,分管领导抽查点评,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样考评。

    二、评查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展评查,主要评查案件的程序、实体处理,办案效率,裁判文书质量,文明、廉洁办案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院目标考评的具体要求等内容。评查的范围:本院当年所有已审结(含调解、撤诉)和执结(含执行和解)的案件。

    三、评查的方法和程序

    1、案件审结或执结后,先由承办人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自评互评表中签署自评意见;

    2、案件自评后,交所在庭庭长分配给其他干警进行互评,庭长承办的案件交副庭长进行互评,并签署互评意见;

    3、分管院长对互评完毕的案件进行抽查或根据当事人的不良反映对个案进行重点抽查点评,并认真签署点评意见;

    4、最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全院所有已审(执)结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样考评,或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对个案进行重点考评,并签署考评意见。

    四、评查的时限

    从2005年7月份开始实施案件质量“四评”办法,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自评在案件审结或执结后一星期内完成,互评在半个月内完成,分管院长点评及纪检监察部门考评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视情随时调案点评和考评。

    五、具体要求

    1、开展案件质量“四评”活动是本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推出的一项具体措施,全院干警务必认真贯彻落实。

    2、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望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案件的自评互评活动,各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所属部门落实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3、本办法与“审监部门日常评查制度”和“集中交叉检查制度”结合实施,评查中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应及时自行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严格按“审判责任追究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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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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