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03 10:59:07


    为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严肃执法,根据省市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规范及本院制定的《审判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程序及要求

    1、各业务部门及法庭审结或执结案件后,统一送交审判监督庭进行质量评查。评查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以判决、调解、撤诉等方式审结的所有案件以及法庭、执行局、法警大队执结的所有案件。

    2、每两个月对各部门审结和执结的所有案件评查一次;各部门每逢单月的1―5日将前两个月已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移送给评查人员,如逾期不移送将在全院通报批评。

    3、各部门移送前必须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页、填写目录和卷宗封面,加盖归档专用章,并逐案造具清单(一式三份,移送方持二份,评查方持一份),并由移接交双方经办人员签字。

    4、评查人员评查后应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附案归档备查。并将案件质量评定等级情况以庭为单位汇总,作为年终考评依据。每次评查情况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全院通报。

    5、对评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评查人员应通知承办庭予以纠正;发现有错案嫌疑的,应写出审查报告,并按法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如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应报告分管院长并将有关线索移送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6、涉及需移送执行机构的有关执行材料(如财产保全及付款手续等)由各庭在评查前复印移送。

    7、所有评查案件经评查后,由移送部门收回,对评查中涉及到补正的应补正后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归档,未评查的不能归档。

    8、对评查中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书面通报形式通报到个案号、承办人。

    9、案件检查:年终院里将随机抽样进行交叉检查,并设立案件质量优胜奖,对平时检查反映问题较少、案件质量好的,评为优胜奖。

    10、评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经随机抽查,如发现有较大疏忽或应当发现案件存在质量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将对评查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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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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