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秩序,强化案件管理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省、市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本院各业务庭及法庭承办的案件应当是法院主管并属本院管辖的案件。严禁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争办案件。
第二条 本院各庭受理的案件,按照职能、地域、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产生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指定管辖。
第三条 院长或分管院长根据各业务庭的警力、受案情况以及案件审理需要,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可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的限制。
第四条 刑事审判庭管辖下列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二)、文峰镇(含县城)、醪桥、金滩、乌江、水南范围内的刑事自诉案件;
(三)、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刑事自诉案件。
第五条 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下列案件:
(一)、文峰镇(含县城)、醪桥、金滩、乌江、水南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审判第二庭管辖下列案件:
(一)、文峰镇(含县城)、醪桥、金滩、乌江、水南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七条 行政审判庭管辖下列案件:
(一)、行政诉讼案件;
(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第八条 审判监督庭管辖下列案件:
(一)、各类再审案件;
(二)、中院发回重审、原承办庭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 各法庭管辖并执行下列案件:
(一)、本庭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但由院领导交民一庭办理的除外;
(二)、本庭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但由院领导交民二庭办理的除外。
(三)、本庭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但由院领导交刑事庭办理的除外。
第十条 执行局和法警大队执行下列案件:
(一)、各业务庭审结后移送执行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各类案件;
(二)、各法庭允许范围内移送执行(含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经济及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三)、行政庭不宜执行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
(四)、法院系统交叉执行或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五)、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
第十一条 民事一庭和二庭案件的划分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各法庭管辖区域外,文峰镇(含县城)、醪桥、金滩、乌江、水南范围内金融系统的收贷案件(含支付令)由各业务庭(执行局、法警大队除外)按有关分工规定自行联系。金融部门直接向立案庭起诉或申请的,按立案管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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