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枪弹械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03 15:40:34


    为进一步完善枪弹械具管理,确保枪弹械具安全保管与使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枪支的配发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即只配发给法警,械具的配发由院里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二、配发给法警的枪支平时由院里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领用枪支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执行完毕后及时收回,枪支不得在库房外过夜。枪支使用后必须擦拭、保养后才能入库,保持枪械无灰尘,无锈斑。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

    三、切实加强枪弹管理,院里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枪弹库房和枪弹保险柜,重大节日必须对枪弹进行检查并向领导汇报检查结果,确保枪弹及械具的安全。

    四、子弹的保管要做到经常清点,不准丢失一发子弹,不得随意消耗子弹。如有特殊情况消耗了子弹,事后应及时向院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

    五、法警大队大队长每季度要组织法警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擦拭。检查内容包括:枪弹损耗、枪弹有无锈蚀、枪支使用是否存在违纪现象以及库房安全情况等,检查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六、如枪械管理出了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