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03 15:32:03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车辆管理,保障审判业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全院司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开冒险车,赌气车,严禁酒后开车和闯“红灯”。如因违规被罚款,费用由司机个人负担。驾驶员因违章驾驶发生车辆碰撞或酿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个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具体数额由院里视情决定。属临时工的,除承担责任外,将予以辞退。

    2、每位司机必须爱护好自己驾驶的车辆,熟悉和掌握本车的性能及一般的维修保养知识,遇车况不正常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带故障出车。出车后要及时清洗、保养,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未经院庭领导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每次视情处罚驾驶员50至100元;司机私自租、借车的,每次罚款200元至500元。屡教不改的,由分管的院领导和车辆所在部门的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严重的予以辞退。私自出车、租(借)车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全部承担。

    4、车辆修理费实行司机专车管理责任制。车辆需保养和维修,必须先填写申报审批表,经办公室或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修理,需购置配件的按修理厂开具的配件清单由办公室派员或所在部门一名干警一起协同采购。司机不得单独与修理厂结帐,也不得擅自联系修车,否则修理费由司机自负。采购配件或修理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应报告办公室和分管院长。修车换下的零件除易碎易耗又不能利用的外,司机必须带回保管,年终由院里统一清理,并连同修理费张榜公布。

    5、实行夜间出车登记制度,返回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严禁车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除外)。晚上六点钟后出车,门卫负责对车辆出进时间予以登记,并由司机签名认可。

    6、每位司机都要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出车时,也应遵守院里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办公室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例会期间要参加院里的统一活动,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有任何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行。

    7、奖惩机制:司机对车辆爱护保养好,年内不违章、不出责任事故、不私自出车,遵守考勤、修车制度,且所服务的部门及院领导反映好,年终由院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一名进行奖励,奖金100元。同时评出遵守制度和交通法规差、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不好的司机一名,连续二年被评选的,临时工予以辞退,正式工待岗三个月,发给基本工资,同时扣三个月的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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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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