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09-05 09:55:19


    当前,吉水县在紧紧围绕三个发展和四个吉水战略目标,牢牢把握中央苏区振兴和吉泰走廊建设、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等历史性机遇,全力地主攻项目、决战三区;全力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四化同步互动,三产共生演进,五位一体总布局;全力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随着这些工作的开展、推进,集体土地被征收数量也在增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也日渐凸现,并大量涌向政府、司法部门寻求解决。由于纠纷当事人均为农民,大局、法治意识有限,利益分配脱离不了农民意识,“一哭二闹三上吊”致使纠纷处置复杂化,村民、村集体之间利益难平衡,经“联调”解决未果的少数“硬骨头”甚至以信访施压,政府迫于压力,将纠纷引向法院,并要求妥善解决。

    据统计,2011年联调化解53起、法院审理7起,2012年联调化解78起、法院审理9起,2013年上半年联调化解46起、法院审理6起,上述96%纠纷系因村委会不认可当事人分配主体资格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此,我院结合审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实际情况,不断摸索此类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并就实践经验进行梳理总结,为基层组织提升纠纷管控能力提供一管之见。

    一、补偿款分配纠纷主体性质不一

    随着征用补偿政策不断完善,补偿标准不继提高,补偿款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亲情和邻里之情显得尤为脆弱,各方甚至采取欺骗、隐瞒、暴力的方式争夺,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放弃,并以纠纷形式向农村基层组织、政府职能部门、司法单位寻求解决。我院通过对县各乡镇因城镇化建设、县移民建设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处置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要求分配补偿款的人群种类繁多、性质不一,主要有:一是外嫁女原承包地未被收回或户籍未迁出原居住地的;二是新取媳妇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户籍还未迁入的;三是农转非后,原承包地未被收回,在城镇享受或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四是学生因升学将户籍迁入城镇,原承包地被收回的或未被收回的;五是失踪村民又回村,其原承包地被收回或被取消了户籍的;六是因政策迁入,但当地村民因宗族意识不认可迁入户的;七是参军入伍已转自愿兵的,原承包地未被收回的;八是妇女离婚或丧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在新居住地又未取的承包地;等等。这些群体要求分配补偿款纠纷,往往是因村委会一方不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的。要想彻底解决此类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议定问题。而当前,村基层组织甚至政府职能部门在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议定有异议引发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却理不清自已职责,相互推拖、扯皮,甚至推至司法部门解决。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故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科学、合理的标准对于处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意义重大。实践中,各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不一:一是“户籍”模式,即以户籍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只要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二是“户籍+义务”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以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关义务,才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征地部门确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向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四是“集体经济组织议定”模式,土地补偿费用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哪些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这是一个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村民自主决定,法律不应进行过多干预。上述四种模式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以单一的户籍为标准,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出现大量的“空挂户”、“悬空户”,对真正应当享有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至于权利义务事实形成标准则过于模糊,不易把握,有时甚至还有可能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我院分析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乡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议定、审定、复查应当从四个基本要件出发:1、身份要件,即农村农民身份。2、户籍要件,即要求分配主体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籍。3、承担要件,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以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关义务。4、享有土地权要件,主要是通过承包实现了土地经营权。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体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与其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已经享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判断。

综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关系着保民生、促发展、利和谐之期盼,我院从司法实践视角从发,对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明晰解决思路与方向。就此类纠纷解决,我院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村居基层组织、乡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司法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予以借鉴参考,妥善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

    一、健全机制,源头管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议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议定等决定是村民依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章行使自治权的结果,因此,村委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章是否合理合法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委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章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审查的职权。因此乡镇政府有职责、义务审查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自治规章的合理合法性,通过事前审查,以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自治规章从源头上预防不合理不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议定等决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对涉及村民利益内容的村民会议决定的村民资议定、分配方案等决定,基层农村组织可先交乡镇政府进行合理合法性指导审查,乡镇政府也有职责义务进行指导审查,并且可就合理合法但不完善的分配方案等提出指导帮助意见。

    二、分工合作谋化纠纷有序化解。县委人大政府应建立相应机制统一规范、分工合作、有效分流化解纠纷,针对纠纷少数村民对通过自治议定程序所作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补偿款分配方案等决定存异议,基层农村组织、乡镇政府、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引导工作,并依法依职做好复查、复议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补偿款分配方案等决定无异议的纠纷,可引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些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发的分配纠纷,县里应统一建立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单位联动应对化解机制,确保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稳控、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化。

    三、建立“二次”分配补救机制,化解执行难。现行绝大多数村委会对补偿款一次性分配完的做法有所欠妥,这样容易给通过行政、司法手段重获分配权的村民难以实现权益,从而引发人为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建立“二次”分配补救机制,即在分配补偿时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补偿款,在一定时间后再进行分配,以此保障后续村民的分配权及时实现。

    四、县委政府应统一完善相关处置机制,促进纠纷解决有序。针对纠纷预防解决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纠纷在各环节中基层农村组织、乡镇政府、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司法单位处置职责,防止相互扯皮,错过纠纷化解最佳时机,甚至有必要统一全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议定、分配补偿等相关机制,防止各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相互比较、攀比,以致纠纷复杂化。

    目前,随着我县中心工作不断推进,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日渐凸现,统一完善处置机制,理顺职责,分工合作谋化后期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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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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