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司法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11 11:32:45


    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内容: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缓解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回应新时期对司法新需求,有着积极意义。

    但吉水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去年至今,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组织、其他调解组织居中组织群众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1200余件(次),而向法院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仅156件;而且司法确认存在“三多三少”问题。一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多,申请确认其他调解协议的少。如该院办理的156件司法确认案件中,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32件、行政调解协议案件124件,尚无一例申请司法确认其他调解组织居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二是对司法确认规定不了解的当事人多,知悉的少。吉水县法院随机对100名诉讼当事人调查发现,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程序内容的有98人,而明确表示知悉的仅2人,甚至有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司法确认制度也是一知半解。三是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全面审查的多,进行部分审查的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但没有明确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哪些内容。为防止出现错案或审查失误诱发信访,在上述156件司法确认案件中,法官均对该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由于以上情况,致使司法确认制度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即未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又未达到司法便民目的,甚至让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因此建议:一是基层法院应加大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其他居中调解组织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及调解员知晓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细化司法确认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虽将其他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但新民诉法却未明确司法确认范围,亦未详化司法确认操作程序,建议最高院及时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三是明确宽严相济审查标准。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机关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建议明确以法律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的原则,避免介入对事实细枝末节的审查和认定,让费有限司法资源;对其他调解协议,可采用法律、事实并重原则,避免申请人患通,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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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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