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变

  发布时间:2012-03-28 15:33:39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条经过修改后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删去“反革命案件”,立法更显科学。

    “反革命案件”是一个时代性的产物,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大陆的基本结束,新生的政权还不很稳固,某些地区,特别是有些新解放地区,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势力趁机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活动等方式,不断地从事反对人民政府的反革命活动,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所以有必要设立将反革命犯罪严厉打击。

    所谓的“反革命案件”在现阶段来看,“反革命”这个时代性的产物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的国家政策中心早已经由稳定政权向经济建设转移了,而且该类案件完全可以由“危害国家安全”包含。

    1997年《刑法》已废除“反革命罪”,并将“反革命罪”中的主要情形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新《刑事诉讼法》也作相应调整。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因此,删去“反革命案件”是正确的,是符合时代性的趋势的。

    二、增加“恐怖活动案件”,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

    将“恐怖活动案件”的一审管辖上提到中级法院,是考虑到新时期恐怖活动犯罪日益猖獗,已成为影响国家和谐与稳定、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国内外反恐怖斗争的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凸显,有必要从诉讼程序上更为重视对恐怖活动案件的审理。

    三、删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待外国人不再“特殊”。

    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 

    新诉讼法不再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可以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由于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有足够的能力审理该类案件,而且外国人犯罪案件不再是个别案件,数量上也不宜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刑事诉讼法》不再将“外国人”作为特殊主体对待,外国人在中国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与中国公民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等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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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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