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12-03-23 08:33: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一、立案前存在的问题

    1、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该组织公信力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很多群众一般有纠纷就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村(居)民或者企(事)业职工担任,其公信力不高,可能会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

    2、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性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但由于该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并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能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不能深入掌握,因此,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在受理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时,双方不能衔接顺畅。

    二、立案、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规定可能导致案件执行困难。如果调解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所调解的案件,其地域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该法院能否执行立案呢?

    2、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应适用何种程序。首先,相关法律对该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该类案件是对调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所以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理终结,但笔者认为该时间太长,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应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为妥。

    3、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但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制作决定书确认其无效,还是采取不予确认其效力呢?笔者认为采用后者的处理方式为妥。首先,在受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审查出其调解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此时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制作决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也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并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

    4、当事人能否确认调解协议中一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中一部分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确认的内容重新制作调解协议;其二,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调解协议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部分的确认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一点建议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落到实处。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复印相关业务书籍、法律法规等资料交予人民调解员学习。其次,与各个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络,可以采取分派人员定期走访,协调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

    2、建立健全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如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也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减免。

    5、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6、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不合法的调解协议直接不予立案,即使立案的,也应直接告知其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其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还需要我们共同促进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存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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