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0-08-19 17:20:55


    江西法院网2010年8月5日刊登武宁县人民法院盛奎伟《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笔者赞同原文观点,但进一步提出分析理由如下。

    【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张某只有18岁,遂开具虚假的证明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3月生育儿子李某某;2005年张某以虚假身份证明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张某两次都是采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其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就不存在重婚的问题,张某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管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即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社会意义上的重婚有这么几种情形:法定婚姻+法定婚姻,法定婚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定婚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但这四中社会意义上的重婚不一定都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其中,如果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姻的,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行为人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的,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的,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以重婚罪论;但如果前一次是事实婚姻,后一次是法定婚姻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张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时虽然是18岁,但是在李某起诉时,张某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张某与李某的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涤除了,其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法定婚姻;而张某后一次婚姻显然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张某的婚姻状况符合前一次婚姻是法定婚姻,后一次婚姻是事实婚姻的情形,也应当以重婚罪论。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