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倡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

  发布时间:2007-09-07 08:13: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 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主要是考虑到人大与法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对于非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其不是人大会的常务机构组成人员,但与广大群众联系紧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笔者认为提倡非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更能体现司法民主、完善司法监督。  

    一、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更能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该制度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更能促进上述目的的实现。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是民意的集中体现,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是他们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方式之一,他们能从人民的角度去理解和保障司法的公正,以公民的良知和智慧判断案件,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集中体现了司法民主化和人民当家做主。 

    二、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监督审判工作。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后,代表人民参与案件的审理,亲历整个审判过程,对法官履行职责及整个审判过程都负有监督责任,其不但不会造成监督工作无法落实,相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更有效地完成监督审判的职能,真正做到一位代表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的陪审员。

    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知识的传播。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一般都是人民信得过的、有一定威望的代表,他们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能客观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达到审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审判结束后仍要回到人民中去,作为人民信得过的代表,他们可以利用更多的机会传播法律知识,这也是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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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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