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支开货主拉走货物:盗窃 诈骗 抢夺?》

  发布时间:2012-05-07 13:51:48


    2012年检察日报刊登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张懿同志也谈《支开货主拉走货物:盗窃 诈骗 抢夺?》一文,笔者以为其观点值得商榷,故一抒己见,以供交流。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预谋将货主赵某骗离后获取财物,遂雇用一辆汽车为赵某运输货物。某日傍晚,汽车行至某旅社门口,李某借口要吃饭,骗随车押货的货主赵某与自己一同下车,把赵某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处,然后对赵某谎称去叫司机一同吃饭,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称赵某要在旅社休息,要他和自己把车开去目的地。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某当即疾呼停车,李某称赵某是在向二人挥手道别,让司机继续开车。李某让司机将车开到某亲戚家,卸下的全部货物均被其据为己有。货物总价值人民币47110余元。后案发。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给他人运输为名,有计划、有准备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李某为了占有货主的货物,先以吃饭为名,将货主骗离汽车,后又对驾驶员谎称货主要在旅社休息,以此骗取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李某在给他人运输货物的途中,乘押车的货主不备公然开走装货的汽车,将价值47110元的货物据为己有,属于当货主的面乘货主不备抢车上财物的行为。 

    【管析】

    原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认为李某在运输途中采取欺骗手段,将货主骗下车,又借故脱身,返回车内,哄骗司机开车,使货主追之不上,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货车开动后是否达到盗窃罪中的“控制”状态?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给他人运输为名,采取欺骗手段将货主支开后,又采取欺骗司机的手段秘密的将货车开动,自此李某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的”,那么此时货主赵某是否对货物失去了控制,李某是否已经将货物控制?笔者以为李某此时已经将货物控制。在本案中,车辆已经发动,货主根本不可能追上车辆,李某已然将货物达到实际的控制状态,货主发现情况不对之后疾呼停车时,李某称赵某是在向二人挥手道别,欺骗司机继续开车的行为实属盗窃后的逃脱行为,而非原作者所说的公然夺取。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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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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