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27日,曾某驾驶大货车在国道上将行人刘某撞死,曾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拘。曾某为了得到受害方谅解和减轻自已的罪责,委托其妻刘某与受害方协商处理民事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曾某一次性赔偿完受害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安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双方均怕对方反悔,一致同意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分歧】
对本案是否应等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案后,再进行司法确认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案后,再进行司法确认。因为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就曾某交通肇事罪引起的民事赔偿事宜,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须中止审理。因该赔偿协议是肇事方与受害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应等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案后,再来启动确认程序。
【评析】
要想解决本案分歧,就要先弄清“先刑后民“的意思和其确立的目的。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司法实践中确定“先刑后民”的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避免民事判决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本案中,曾某驾驶大货车在国道上将行人刘某撞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拘,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和双方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且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自身私权范围内利益的处分,我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冶;现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该协议内容法律效力,法院须要审查的是该协议是否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有不有违反法律规定,而并不涉及到事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况且,曾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并不会对本案司法确认的民事赔偿协议效力产生影响,更不影响本案司法确认决定书的稳定性。因此,遇到如本案一样的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以先刑后民来中止本案民事诉讼程序。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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