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11月2日经村委会调解分居,现有住房归王某所有。2012年2月25日18时许,李某在邻居家门前辱骂王某,并持砖块殴打王某,王某跑离现场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日晚22时许,李某在王某住房外叫骂,扬言当晚要将王某打死,王某再次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未找到李某。次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翻墙进入王某居住的院内,将房门上方窗户玻璃打破,边喊叫着要打死王某,欲钻进房间时,王某拿顶门棒将其打下窗户。李某经法医鉴定,硬脑膜外血肿,属重伤。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王某和李某虽已分居,但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还是合法夫妻,王某居住的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翻窗口回自己的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王某持棒将李某打下窗户,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的结果,客观上实施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故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是:王某和李某分居长达2年之久,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双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分割,李某案发当日无故辱骂殴打王某,虽经警方出警,但其加害李某的主观恶性没有丝毫的收合法敛,并于夜深人静之时,打破王某住房的窗户玻璃,欲加害王某。王某为阻止李某进入房间对其不法侵害,所以持木棒将李某打下窗户。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理由是:王某只需阻止李某进入房间即可,而不必将李某打成重伤,王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得为是假想防卫。理由是:王某和李某是合法夫妻,李某翻窗回自己的家,虽然其扬言要打死王某,但仅是一种语言威胁。在其是否会加害王某,不法侵害的行为,故王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罪和正当防卫的客面方面都已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某为了阻止李某对其人身加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其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行为的正义性,这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的规定是一致的。
2、防卫过当首先是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的行为,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如何掌握防卫是否过当,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为标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能存在太大悬殊。本案王某和李某在性别、体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案发时又是夜深人静,王某无法寻求外界的帮助阻止李某的翻窗行为,又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阻止李某进行房间,其在危急时刻,将李某打下窗户,造成李某重伤的后果不是她主观追求的。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本案中王某为阻止李某进入其房间,对其实施人身伤害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而是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才能成立正防卫。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客凤上并不存在或者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错误在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被损害的,是假想防卫。本案李某为强行进入王某的房间而打破窗户玻璃,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如果等到李某进入房间对王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王某再实施防卫行为,那么正当防卫也就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防卫行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