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有固定收入,一方可能丧失生育功能,孩子应由谁抚养?

  发布时间:2012-03-29 11:06:58


    【案情】

    原告李高深(中学教师)与被告孙合美(农民)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一女孩,一直随被告生活。2008年元宵节,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吉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同意原告关于离婚的主张,但执意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并要求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孙合美患有医学上认为可能丧失生育功能的妇科疾病(经省妇幼保健院诊断)。

    【分歧】

    就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是一名教师,有固定收入,不论从经济条件,还是教育条件均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而被告是农民,不利于抚养孩子。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可能丧失生育功能的妇科疾病(经省妇幼保健院诊断),虽无固定收入,但孩子从小一直随其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不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属怎样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由有固定收的一方抚养为宜。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经省级医疗机构证明其患有可能丧失生育功能的妇科疾病,且婚生子也一直随其生活。鉴于上述法律事实,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关于“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根据这一规定,婚生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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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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