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债属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

  发布时间:2012-03-28 14:14:18


    【案情】

    男邹某和女毛某于2009年自愿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毛某身体常有病且病势一天不如一天,邹某见妻毛某病情一时没有好转就独自外出务工不归。为此,毛某娘家将女毛某接回治疗,2010年6月7日至2011年5月5日,毛某先后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医院、吉安某医院治疗,毛某娘家共为女毛某垫付医疗费7万余元且毛某身体状况仍然很糟糕,生活难以自理,而邹某不管不问。毛某娘家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邹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邹某支付毛某娘家为毛某垫付的医疗费7万余元。

    【分歧】

    就本案毛某娘家为毛某垫付的医疗费7万余元属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之债属不当得利之债,因为邹某与毛某系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毛某治病医疗费,邹某有义务也有责任承担,现该费用由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毛某娘家人垫付了,邹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垫资属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之债属无因管理之债,理由是邹某与毛某系夫妻关系,邹某有义务也有责任为毛某出资治病,但邹某不履行职责,致使由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毛某娘家人为避免邹某利益受损失而对毛某治病照顾并垫付医疗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本案之债属无因管理之债。

    【管析】

    本案关键在于弄清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且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还有受益人善意和恶意之区别;而无因管理的利益返还仅限在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存受益人善意和恶意之说;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回到本案来看,毛某娘家人虽然在道德义务上有帮助毛某夫妇的义务,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要为邹某之妻毛某出资治病,现毛某娘家人为了邹某夫妇的利益,为毛某治疗并花费了必要的医疗费,且在毛某娘家人为毛某治疗并花费了必要的医疗费上,邹某也不存在善意或恶意一说;另毛某娘家人之所以垫资为毛某治疗是因邹某对妻毛某治病不管不问意思表示下发生的,该债的发生与当事人邹某意志是有关系的。

    综上案情比照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分析,不难发现本案之债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而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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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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