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骗取整套手续将他人轿车出售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2-03-09 10:11:29


    2012年2月28日,检察日报刊登了彭晓彬同志的《骗取整套手续将他人轿车出售如何定性》一文,笔者以为其观点值得商榷,现一抒己见,以供交流、探讨。

    【案情】

    2010年11月底,李某认识了陈某,之后主动与陈某联系,骗取陈某信任。同年12月30日,陈某在李某的介绍下以9.9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陈某本人因手受伤而无法驾驶,便雇佣李某为其开车,负责每天接送陈某上下班。2011年1月28日,李某以为车上户为由,骗取陈某马自达轿车的所有手续及陈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日为车办理上户手续后,李某以8.7万元的价格将该轿车销售给了“兄弟车业”公司,并将卖车款大部用于个人消费。陈某多次电话要车无果后报案。 

    【分歧】

    对于李某行为构成何罪,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侵占罪。

    【管析】

    原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认为盗窃罪的关键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自认为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没有发觉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李某取得车辆及车辆的所有手续,都是陈某主动交付的,应而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不构成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或者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构成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与原作者意见一致。然而笔者认为李某亦不构成侵占罪。李某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陈某的信任,继而骗得陈某的车辆和相关手续,然后达到其将陈某的车辆出卖所得以供自己花销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我们知道,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要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则不可能构成本罪。结合本案,李某一开始就以非善意的目的接近陈某并取得信任,并通过欺骗的手法得到了车辆的相关手续,最终达成了其非法的目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要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弄清楚陈某交付车辆和相关手续是不是诈骗罪中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改变财产的法律状态。笔者以为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也是属于“处分”的一种。李某从一开始,就对陈某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得陈某对李某信任有加,并且将自己的车辆交与了李某驾驶,在李某又再次利用欺诈的手段将车辆的相关手续骗至手后,将车辆卖给了车行。李某的行为,从总体上来看,完全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的,即实施诈骗行为,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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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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