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09 10:40:53


    江西法院网6月24日刊登涂国祥的《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一文,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待商榷。 

   【案情】

    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

    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高压危险产品的侵权责任。

    啤酒瓶爆炸,是因为啤酒瓶属于玻璃材质,而且啤酒封装在玻璃瓶后瓶内压力很高,个别瓶装啤酒,在存放期间还会产生再发酵现象,造成瓶内压力增高,这种高压产品很容易引起爆炸,所以这种玻璃瓶装的啤酒应当属于高压危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啤酒瓶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原告只需证明其损害系为被告生产的啤酒瓶爆炸造成的,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该啤酒瓶爆炸事故是原告故意造成的,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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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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