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合伙中奖的彩票奖金应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0-07-09 10:39:34


    江西法院网6月21日刊登涂国祥《合伙中奖的彩票奖金应归谁所有?》一文,笔者同意该文认为的合伙购买彩票的观点,但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中将奖金。 

    【案情】

     江某与蒋某一同前往彩票销售现场试试手气,由于人很多,江某不愿意往里挤,于是交10元钱给蒋某,说万一中奖了大家按比例分享。于是蒋某自己也拿出20元钱,挤进去用30元钱购买了6张彩票。没有想到的是,在江某手中的彩票居然中了一等奖------50万元。当天,江某领取了奖金后悄悄地回家了,蒋某以为是江某怕手上有那么多的钱不安全,所以也没有在意。第二天,蒋某找到江某要求分享奖金,可是江某否认合伙买彩票一事。为此二人争执不下,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比例分享中奖奖金。

    【分歧】

    合伙中奖的彩票奖金应归谁所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票是合伙买的,在买之前双方同意按照比例分,蒋某出了三分之二的彩金,当然应该分得三分之二的奖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票是江某委托蒋某购买的,他只是帮忙递了一下而已,不能分享江某的奖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

    首先,江某与蒋某系共同去购买彩票,而江某交给蒋某10元钱代为购买彩票,蒋某自己也拿出20元钱,总共购买了6张彩票,虽然后来由江某持有的彩票中了奖,但由于江某与蒋某共同出资共同购买彩票的事实已经存在,而所出资金属于种类物,所要购买的彩票也没有特别指定,虽然事后江某与蒋某分别持有了该6张彩票,而该分配彩票的行为也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该6张彩票的所有权及其中将的期待权仍应当认定为江某与蒋某共同拥有比较合宜。

    其次,虽然蒋某不能证明曾与江某约定按比例分成的事实,但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代价的利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彩票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中将事实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从整体上及理论上来计算,购买彩票中将的机会应当具有一定的概率,购买的彩票越多,中奖的概率越大,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的彩票,中奖奖金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比较符合理性。为此,笔者认为,该奖金应该按照江某与蒋某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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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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