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李某与刘某对某套临街商品房享有共有权,其中张某、李某各占30%的份额,刘某占40%的份额。后因张某家庭经济困难,现需出售该共有房屋的全部份额,为此,李某和刘某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分歧】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行使?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所有的其他共有人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各共有人按照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出卖人自己决定由谁购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李某和刘某均为共有人,其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我国民法通则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按份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一种物权。对于按份共有人均欲行使该物权,且发生争议时,依民法原理,由于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由份额所有人决定谁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某和刘某均为共有人,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且他们的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张某作为出让份额的所有人理应有权自己作出转让给谁的权利,这既简便又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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