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此,单位能否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帮助?
【分歧】针对本案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单位不是消费者,单位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只能适用合同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寻求《消法》保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单位为了职工福利、奖励劳模、职工等,以单位名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其最终的消费者当然是单位的自然人。如果单位不能适用《消法》,那对最终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将无法对旅行社适用《消法》而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在消费时,也应当由《消法》来调整和保护。
在旅游服务合同中,以单位名义签订的话题,参与旅游地自然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单位有权请求《消法》的保护。单位虽然不是最终的消费者,但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自然人集体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最终使用服务消费的还是特定的自然人。因此,单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发生纠纷后,仍可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