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期间房屋廊檐掉落砸伤行人应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0-03-18 11:20:30


    【案情】    

   张某与李某对某套临街商品房享有共有权,各占50%的份额。双方约定,该房轮流分别由张某、李某各使用6个月。张某在居住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刘某。刘某就赔偿问题与张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建筑物塌落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对此,本案赔偿责任应何分担?  

  【分歧】共有期间房屋廊檐掉落砸伤行人应何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为房屋廊檐掉落是发生在张某居住期间,张某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张某和李某对本案刘某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修缮房屋是全体共有人的义务,共有物致人损害属于不可分之债,共有人应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该房享有共有权。修缮房屋则是张某和李某的共同义务。共有房屋年久失修,致使廊檐脱落将行人刘某砸伤,这应为不可分之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房屋廊檐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不可分之债,在外关系上,共有人张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刘某的损失应由共有人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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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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