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7月15日刊登陈希的《为泄愤私入他人家中投放农药构成何罪?》一文,笔者认为魏某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
魏某因农业税一事对村干部宁某心存不满,遂携锄头至宁家欲找其理论,敲门无人应答后绕到宁家厨房处。魏某为了泄愤将放在屋外的小半瓶“甲胺磷”农药带到宁家厨房,洒在厨房的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后离开现场。当天中午,宁某回家准备吃饭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迹象,遂报警。后魏某因害怕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歧】
就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陈文提出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为泄私愤,偷偷潜入他人厨房,并在他人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投放农药,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在被害人宁某厨房的多处投放农药,其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魏某虽然为泄愤报复他人,实施了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认为魏某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同使用投方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其他各种犯罪,犯罪指向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其指向特定的人、特定的财产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遭受损害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魏某为了泄愤将放在屋外的小半瓶“甲胺磷”农药带到宁家厨房,洒在厨房的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而宁家除宁某外,还应当有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亲友,这些人都有可能遭受到损害,可见,魏某主观上具有投放有毒物质的故意,其应当知道自己投放有毒物质行为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财产的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甲胺磷投放到宁家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的行为,虽然魏某投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因魏某投放有毒物质并不是单单指向与他有过节的宁某本人,他还危害到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魏某的行为不构成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魏某没有经过宁某的同意进入到了宁某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进入宁家是进行投放有毒物质的前提,前行为是手段,后行为是目的,后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前行为的完成为前提,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参照“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规则,综上,魏某应当认定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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