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09-07-07 10:01:04


    【案情】

    肖某和李某系某学校08级的16岁在校学生,罗某是其班主任老师。2008年11月,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肖某与李某抢夺篮球,李某不慎用手戳伤肖某的右眼致受伤住院,后肖某的右眼眼球被摘除并换上了假眼。2009年元月6日,肖某父母与李某进行协商,由李某赔偿肖某医药费1000元。班主任老师罗某则为李某提供担保,罗某当日向肖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李某欠肖某医药费1000元,定于2009年2月13日归还。若该生不还,由班主任罗某担保还。担保欠款人:罗某,2009年元月6日。”到期后,肖某找不到李某。为此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承诺如李某未还款,则由其代还,其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李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肖某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罗某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罗某是为肖某提供保证李某付款的担保合同关系,该担保合同关系从属于李某支付医疗费给肖某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合同关系,其效力以主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为此,本案首先要审查主债务的合法性,因李某系16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对于在进行对抗性的体育运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其应当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为此,其与肖某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的协议属于超过其年龄、智力状况而无效的行为,李某与肖某之间赔偿医疗费的协议因主体无相应的意思能力而无效,为此罗某为该赔偿协议担保的合同关系也即无效,肖某不能据此要求罗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还款的责任。但肖某可以依据罗某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要求罗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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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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