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省吉水县宇峰彩印公司为某医疗器械公司加工输液器及包装袋,2008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器械公司尚欠彩印公司报酬款173786元,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彩印公司减让3786元,器械公司以一辆本田旧车抵款10万元,余款7万元器械公司保证在2008年5月底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款,则该协议无效。协议后,彩印公司即将抵款小车开回了吉水。6月初,经催问,器械公司仍未付清余款,为此,彩印公司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器械公司偿付173786元,彩印公司将本田车返还。器械公司则认为抵款本田车已交付,协议大部分履行,协议无效仅能针对约定减让部分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还款协议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不具有效力。本案器械公司与彩印公司签订协议后合同即发生了效力,为此器械公司也已经按合同约定将抵款的本田车交付给彩印公司,器械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条件成就,则合同在期满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为此,法院应当判决器械公司给付彩印公司73786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还款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该合同生效与否。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判断本案所附条件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关键是看该协议签订后是否即发生了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从本案协议所附条件来看,协议约定,如未按时付款,则该协议无效,其中无效的含义应当理解为自始无效,从另一方面表述即为如按时付款,则该协议生效,可见在该条件成就与否之前该协议应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此外,本案当事人是对还款达成的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权利的让步还是还款期限的延缓,所有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互为条件的,如果某一个条款不履行,则会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在执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说从协议内容互为整体以及当事人附有该条件来限制合同效力的意图来看,也应当理解为该条件是对整个合同效力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案协议所附条件应当是生效条件,当器械公司按期付清余款时,合同即发生效力,否则,合同不生效,器械公司仍应当按照原来欠款数履行还款义务,彩印公司则将抵款小车返还器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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