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房拆除是否可按其约定适用雇佣关系

  发布时间:2008-08-03 19:48:47


[基本案情] 

    被告张德强所有的坐落于水南镇下嵩村一幢土木结构旧房(一厅两房)欲拆除,原告彭义武表示有能力拆除,张即同意将旧房给彭拆除其中的一厅一房;彭又邀集本村的何远深共同参加拆房。张德强与彭义武、何远深约定:由张德强支付彭义武、何远深每人每天50元钱和一包烟,并包伙食。2007年8月27日开始拆房,当日午饭中,彭义武与何远深均喝了酒,下午,彭义武与何远深都在厅堂房梁上卸瓦,不准备拆除的那房屋顶突然倒塌,彭义武因受惊吓从房梁上摔到地上致腰椎骨折,下肢不完全瘫痪,伤残六级,现彭义武以张德强为雇主,彭系在雇佣活动受到的伤害,要求张德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2万元。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彭义武系主动招揽并许诺其有能力拆除旧房,被告张德强才同意将该旧房交给彭义武拆除,尔后,彭义武又自行邀集他人参加拆房,拆房过程中,彭义武及其邀集的何远深独立施工,自主决定拆房期限,张德强未做任何安排和指挥,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尽管双方约定由张德强支付彭义武、何远深每人每天50元并包伙食,但这仅是张德强支付拆房报酬的一种形式。综上,张德强与彭义武、何远深之间系承揽关系,鉴于张德强将房屋交给没有拆房从业资格人员承揽拆房,存在选任错误,依法应承担相应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彭义武与被告张德强之间属雇佣关系,彭义武系受张德强的雇请,在其指示下为其提供拆除旧房的劳务,并由张支付劳务报酬张德强,现彭义武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张德强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人是以雇佣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雇佣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技术力量,设计能力完成任务,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支配主要表现形式是:为雇员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规定工作任务等,即主要是针对雇员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工作成果予以控制、约束。但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约束和控制针对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行为,这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本质、最明显的区别。

    虽然国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应当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揽拆除;但目前农村房屋拆除尚没有类似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拆除主要是看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原告彭义武与被告张德强明确约定,由张支付每人每天50元钱和一包烟,并包伙食,可见,原被告的约定指向的对象是劳务的提供,即以提供拆房劳务为目的,而非工作成果, 此外,由彭义武邀集的共同拆房人也是取得和彭一样的报酬,并且是直接从张德强处取得,彭义武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润。综上,本案应属雇佣关系,受雇佣人彭义武在雇佣活动中遭受到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张德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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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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