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须谨慎 不利后果自己担

  发布时间:2014-09-11 09:22:17


    吉水法院网讯 9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彭某认为其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上的不一致,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最终原告肖某根据借条上的金额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肖某与彭某系同村人, 2010年,被告彭某借了原告肖某10000元,之后一直未归还借款。2013年,经双方协商,彭某出具了一张12500元的借条给肖某,其中10000元为本金,2500元为之前的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肖某多次向彭某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偿还肖某借款12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彭某、张某辩称,当时彭某从胡某手上只拿到现金7000元,要还也只能按7000元本金还,最多再算点利息给原告。

    法院认为,彭某以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上的不一致为由而主张按实际借款金额来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难以得到采信。彭某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借了多少钱则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据,若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只借到7000元或在出具借条时受到胁迫,故依据其亲笔出具的借据,被告应向原告偿还12500元及利息。因双方系同村人,为缓和邻里关系,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彭某、张某自愿同意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某12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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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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