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儿不尽赡养义务 花甲老汉与子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9-11 10:26:08


    吉水法院网讯 古语有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句话的意思是告诫人们要及时行孝,莫待父母离世才追悔莫及。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仍然存在子女不尽孝道、导致老人难以颐养天年的现象。2013年9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晋每年支付原告刘和平赡养费2565元。

    原告刘和平出生于1947年,和妻子共生育了二个儿子,长子刘晋,次子刘念,均已成家。原告与妻子生活在农村,次子刘念在外地工作,被告刘晋在县城跑运输。2000年原告妻子因病去世,起初原告尚能靠种地维持生活。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原告不慎将腿摔伤,致左侧股骨头坏死,为了治疗和手术花光了家中的积蓄,至今仍行动不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外地工作的次子刘念每年都会给付老父几千元赡养费,被告刘晋刚开始也会回家看望老父并给付赡养费。但自2012年起,刘晋开始不给付原告赡养费。因身体较差、多病缠身,仅靠小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维持生活,刘和平遂将长子刘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原告将被告抚育长大并成家立业,而原告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又因腿部股骨头坏死,被评定为三级肢体残疾,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要求被告刘晋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金额,因原告育有二子,应根据原告居住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二分之一进行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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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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