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儿子因患抑郁症自杀身亡,因受刺激致使本来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彻底崩溃,丈夫强忍着悲痛,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担任妻子的监护人。2013年8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邱小军与被申请人陈红系夫妻,自2006年2月,陈红开始精神出现不正常,并先后入住医院治疗五次,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祸不单行的是其一儿又患上抑郁症,于前段日子自杀身亡,留有房屋一套,为处置该房屋,邱小军只好向法院申请妻子陈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经家人商量由邱小军担任陈红的监护人。
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陈红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为衰退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陈某自患有精神分裂症后,行为离奇、孤僻离群,无法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意志减弱、认识能力下降且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丈夫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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