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宴上“喜得”表姐信用卡 抛弃亲情偷取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5 00:00:00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县一女子在表姐生日宴上拾得表姐信用卡后,竟不顾亲情偷取信用卡上存款9900元,7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月19日,曾某邀请20岁的表妹郭某来其家为其庆祝生日,当晚郭某如约来到表姐家给表姐庆生。在欢笑声中,郭某不慎失手将吃生日蛋糕的勺子碰翻至桌底,郭某遂弯腰拾勺子,发现桌底下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遂不动声色地迅速将卡收到自身裤袋里。晚宴后,郭某来到105国道旁自动取款机上,插入信用卡取款,以其表姐生日日期为信用卡密码,试探性输入,竟顺利取得现金500元。2月20日至22日,郭某又分五次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从卡中再取出9400元,其中9000元转存其银行借记卡上,剩余的400元用作零花。2月22日晚,曾某通过信用卡资金流动短信服务发现自已信用卡被人偷取了钱款,遂报案。案发后,郭某做贼心虚,于2月23日将转存其借记卡上的9000元转存回其表姐信用卡上,同时又存入900元现金,当晚主动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受害人家拾得受害人信用卡并据为已有,后又分六次秘密从该卡中窃取现金9900元,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盗窃罪之规定定罪处罚”,考虑到其案发自首、如实交待罪行、全部退脏、得到受害人谅解及双方亲情关系等案件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郭某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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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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