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父亲不尽抚养义务 母亲诉请变更抚养获准

  发布时间:2013-07-24 16:13:43


    吉水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协议约定男方抚养小孩,狠心父亲竟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母亲无奈诉请变更抚养关系获准。2013年7月2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周丽、被告黄伟的婚生小孩变更由原告周丽抚养。

    原告周丽与被告黄伟在外打工时相识,1999年9月1日生育女儿黄敏。2000年1月3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8月2日生育儿子黄康。因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在吉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黄敏、黄康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任何抚养费等一切有关小孩的费用。离婚后,被告黄伟长期在外务工,对两个小孩不闻不问,两个小孩由被告的母亲照料。由于被告的母亲年纪大了,没有照料小孩的能力,而被告黄伟已经四年没有与家里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小孩黄敏、黄康由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黄伟抚养,抚养费也由其承担,但被告黄伟在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至今其本人也下落不明。原告周丽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由其抚养,抚养费同意自己承担,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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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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