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现在有些“90后”年纪虽小,可脾气却不小;长相虽可爱,但行为却不可爱。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周小杰、刘足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小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群因停车问题与受害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杨群便纠集被告人罗玉、周小杰、刘足明等人各戴面罩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期间有人持包厢内玻璃杯砸伤受害人头部,刘足明因未戴面罩未动手。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刘小帆在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越野车,还车后店主发现该车有损坏,因赔偿未果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人罗玉等人各戴面罩持刀砍、砸受害人店面,并砍伤受害人的左手,其子也被玻璃片划伤。刘小帆因开车未动手打砸。经鉴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甲级,其子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店面被损财物价值1788元。案发后,被告人罗玉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人刘小帆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23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玉等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处罚。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五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发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因涉及未成年人,故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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