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走十七年 丈夫无奈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07-12 09:55:23


    吉水法院网讯 31年前女子离家出走被男子收留并组成家庭,在生活14年后,妻子竟又悄无声息的离家出走,且一走就是17年,丈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桂根诉被告刘小妹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刘小妹1968年出生在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1982年因家庭贫困流落到吉水被原告张桂根收养。成年后,原告通过亲戚向被告娘家提亲,女方家长未反对,双方便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于1988年开始同居,1990年生育女儿张恬,1992年生育儿子张伟,但二人一直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即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离家出走后,十余年来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应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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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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