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01 10:05:32


    吉水法院网讯 法院判决应是落槌后正义的化身,是法律权威的象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则是无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近日,吉水县一男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被告人习某的儿子(时为未成年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甲级,于2008年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习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49629.90元。习某在判决前已赔偿7000元,尚差442629.9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对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习某为了逃避赔偿义务,先后以转让服装店中的服装等财物并逃往外地务工、以转让耕地的形式变相领取粮食直补款、多次将房屋的封条擅自撕掉等形式躲避执行款。2013年被告人习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习某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采取变卖、转让、逃避等手段,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处罚。由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也不致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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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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